在我國民事訴訟法院開庭後多久宣判
在民事糾紛當中的各方人員都希望法庭可以儘快的做出一個公正的判決結果,所以人們可能在開庭之前就會查詢相關的資料,最起碼當事人自己需要知道在這整場庭審官司當中自己所要搭進去的時間,結合審判的過程,也要安排好自己的工作和參加庭審的各種事項才好。對於有些人所關心的民事訴訟法院開庭後多久宣判的這個問題小編這就為大家介紹一下。
一、在我國民事訴訟法院開庭後多久宣判?
民事案件的審限自立案之日起三到六個月內審結。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第一百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二、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普通程序是怎樣的?
1、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2、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人民法院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或者口頭告知。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後,應當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
3、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4、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對於那些比較簡單的民事糾紛三個月就能夠宣判的,大家見到有些民事糾紛的整場官司真可謂是曠日持久,可能長達一年左右也沒有得到一個正式的判決,這種特別複雜的民事糾紛的審判過程,報批至高級人民法院以後是可以延長審判時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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