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證人需要當面對質嗎?
一、民事訴訟證人需要當面對質嗎?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1、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2、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3、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4、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二、民事訴訟證人的基本要求是什麼?
1、證明的事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健康狀況相適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53條,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為證人。待證事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作為證人。
2、證人能夠客觀陳述親身感知的事實。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57條規定,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客觀陳述其親身感知的事實。證人為聾啞人的,可以用其他表達方式作證。證人作證時,不得使用猜測、推斷或者評論性的語言。
三、民事訴訟證人出庭作證的程序是怎樣的?
1、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10日前提出申請,並經人民法院許可;
2、人民法院准許的,在開庭審理前通知證人出庭作證,並告知其應當承擔如實作證及作偽證的法律後果;
3、證人出庭後、作證前,審判人員要告知其作證的權利和義務;
4、審判人員和當事人可以對證人進行詢問。證人不得旁聽法庭審理;詢問證人時,其他證人不得在場。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讓證人進行對質。
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公民都有作證的義務,民事訴訟中的證人應該在庭審階段出庭作證,如果因為健康等原因不能出庭的,證人應該採取書面、視頻等方式表達意思。也就是説,民事訴訟證人需要當面對質嗎,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原則是要證人當面對質。對於出庭作證的公民,法院也會採取有效措施保護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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