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民事訴訟還需要重新質證嗎?
一、二審民事訴訟還需要重新質證嗎?
一般情況下,二審時對一審已經質證過的證據不需要質證。
1、一審法院對雙方提供的證據進行質證,對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以及有無證明力、證明力大小等根據高度蓋然性、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等規定,結合日常生活規則、個案綜合情況進行認定。
2、如果是有新的證據、當時的證據有問題或者是確有其他合理要求的。則可以重新質證。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發問。當事人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鑑定或者勘驗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二、民事訴訟二審對證據的審理
二審法官在整體瞭解原審訴訟材料的基礎上,重點熟悉與上訴請求相關的證據材料。在二審程序中,上訴人基本上沒有舉證任務,二審法官的主要工作是熟悉一審中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並掌握這些證據在原審庭審程序中的質證以及原審法官對該證據的認證情況,並重點掌握與上訴請求、理由相關證據材料及質證、認證情況。
目前二審程序中有的仍然讓上訴人提供在原審中已提供的證據,並在二審庭審中對這些證據重新進行質證。由於原審對這些證據已質證過,二審法官只要查閲原審庭審筆錄就可以掌握質證過程及質證意見,重新提供證據進行二審質證屬於重複勞動。當然,如上訴人對原審提供的證據提出新的意見,是否在二審中重新質證,要區別不同情況對待。
1、上訴人在原審質證意見基礎上提出補充質證意見,支持其原來的訴訟主張,應當允許。上訴人可以在二審代理意見或二審庭審辯論時提出,上訴人提出的法律上理由有一個考慮的過程,提出補充意見也不會造成對方當事人訴訟上的不平等。
2、上訴人在二審中提出的質證意見與原審質證意見不一致,二審法官不應當採信不同的質證意見。
因此二審通常都是建立在一審的基礎之上的,如果當事人在一審裏面已經質疑過的證據,那麼二審就不需要再重新質證了,但二審有一些情況也是必須要質證的,比如當事人已經就二審的案件提出了新的證據,那麼新的證據已經出來,當事人就必須要對新的證據進行質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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