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無需舉證的人還需要參加訴訟嗎?
一、民事訴訟無需舉證的人還需要參加訴訟嗎?
民事訴訟無需舉證的人也還是需要參加訴訟的;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但涉及身份關係的案件除外。
對以下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
(一)眾所周知的事實;
(二)自然規律及定理;
(三)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四)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
(五)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
(六)已為有效公證文書的文章" target="_blank" >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前款(一)、(三)、(四)、(五)、(六)項,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二、民事訴訟的證據有哪些?
指作為民事證據的事實材料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也就是説,作為證據事實,它不以任何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它以真實而非虛無的、客觀而非想象的面目出現於客觀世界,且能夠為人所認識和理解。
為此,一方面要求當事人在舉證時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供真實的證據,不得偽造、篡改證據;要求證人如實作證,不得作偽證;要求鑑定人提供科學、客觀的鑑定結論。另一方面,要求人民法院在調查收集證據時,應當客觀全面,不得先入為主;要求人民法院在審查核實證據時必須持客觀立場。指民事證據必須與案件的待證事實之間有內在的聯繫。也就是説,只有對於認定要件事實有幫助的事實材料才有法律意義。
這種事實材料所表現出來的關聯性一般以兩種形式表現出來:
1、直接的聯繫,如事實材料所反映出來的事實本身就是待證事實的一部分;
2、間接的聯繫,如事實材料所反映出來的事實能夠間接證明某一待證事實成立。
綜合上面所説的,舉證是屬於案件當事人所需要履行的義務,但對於證據已經被確認,而且發生法律的效力,那麼當事人也是可以無需進行舉證,但參加訴訟也是必須要,不然法院是可能按缺席的方式來對此案件進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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