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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當庭質證嗎?

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當庭質證嗎?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當庭質證嗎?

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被害人要求被告人賠償經濟損失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法院就可以支持。

(一)刑事部分

審判長宣佈開庭,宣當事人到庭,宣佈案由;宣佈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附帶民事當事人等;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有權申請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利等),同時核實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收到相關文書的情況。

1、公訴人在法庭上宣讀起訴書後,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根據審判長指示,有時宣讀附帶民事起訴狀,但宣讀後先審理刑事部分,然後再審理民事部分)。

2、審判人員可以訊問被告人。

3、公訴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讓當事人辨認,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鑑定人的鑑定結論、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審判人員應當聽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質證意見。

4、公訴人、辯護人對案件發表辯論意見。

5、審判長在宣佈辯論終結後,被告人有最後陳述的權利。

(二)附帶民事部分

1、附帶民事原告人宣讀附帶民事起訴狀。

2、聽取被告人、辯護人答辯意見。

3、附帶民事原告人舉證、被告人或辯護人發表質證意見。

4、被告人舉證,附帶民事原告人或代理人發表質證意見。

5、附帶民事原告人(代理人)、被告人(辯護人)發表辯論意見

6、法院組織調解。

7、當事人最後陳述。

審判長宣佈休庭,擇日宣判。

審理程序結束。

二、刑事附帶民事糾紛賠償的範圍

1、人身損害賠償

(1)醫療費:按實際產生的費用,以從醫學角度治療身體損害必要為限,不包括因整形、康復治療而產生的費用。

(2)誤工費:以被害人工作單位實際扣發為限,且不高於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三倍。

(3)護理費:指根據醫治需要而實際支出的護理人員費用。以不高於醫院護理人員的實際收入為限。

(4)交通費:以必要和實際開支為限。

(5)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6)被撫養人生活費:依照被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以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

(7)喪葬費: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2、財產損害賠償

(1)因犯罪行為而遭受損壞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財物損失。

(2)犯罪行為損壞的財物所必然產生的經濟損失,如修理費等。

由此可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也是有提起民事訴訟的當事人自己承擔舉證責任的,這是大多數情況下的舉證責任。有些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單就民事訴訟的這一部分,舉證責任可能就比較複雜,有的時候可能也需要被告方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沒有給對方造成損失,所以舉證責任的問題需要結合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