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當事人無需舉證的情形包括什麼?
一、《民事訴訟法》當事人無需舉證的情形包括什麼?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
(1)眾所周知的事實;
(2)自然規律及定理;
(3)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4)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
(5)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
(6)已為有效公證文書的文章" target="_blank" >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上述(1)、(3)、(4)、(5)、(6)項,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二、民事舉證一般實行什麼原則
在民事訴訟中,在舉證原則方面以“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為主,舉證責任倒置原則為輔。也就是説。在通常情況下,不管是原告還是被告,只要提出了一定主張,該當事人就要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但是,對有的主張,法律明確規定應當由對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對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要承擔不利後果。但是,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當事人可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根據有關規定,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三、《民事訴訟法》的舉證期限如何確定?
1、被告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前提出書面答辯,闡明其對原告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的意見。
2、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
3、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
4、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於30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5、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6、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7、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8、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3條規定,當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74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的,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當事人申請保全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擔保。
關於民事訴訟法不需要舉證的情況,我們要注意,如果是眾所周知的事實、自然規律及定理或者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等,是不需要再進行舉證的,另外,關於舉證的期限,我們要注意,是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的,但是需要人民法院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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