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必要共同訴訟分別立案嗎?
一、非必要共同訴訟分別立案嗎?
非必要共同訴訟的多個原告在實務中可以單個起訴、也可以一起起訴;法院可以立一個案子,也可根據具體案情分別立案。
非必要共同訴訟的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的。這是非必要共同訴訟與必要共同訴訟的基本區別。所謂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的,是指各個共同訴訟人與對方當事人爭議的法律關係的性質或請求權的性質是相同的,即他們各自享有的權利或承擔的義務屬於同一類型。正因為普通的共同訴訟人之間的訴訟標的是同種類的,而不是同一的,所以共同訴訟人之間沒有共同的權利義務,對其中一個訴訟標的作出的判決,其效力也不及於其他作為訴訟標的的法律關係。
構成訴訟標的同種類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三種:
(一)基於同類事實或法律上的同類原因形成的同種類訴訟標的。例如,數個業主欠交物業管理費,物業管理人向欠交物業管理費的數個業主提起的交納管理費的訴訟。
(二)基於同一事實或法律上的原因形成的同種類訴訟標的。例如,公共汽車發生交通事故導致該公共汽車乘客數人受傷,若干受害的乘客要求賠償的訴訟。
(三)基於數人對同一權利義務的確認形成的同種類訴訟標的。例如,甲對乙、丙、丁分別提起的關於特定不動產所有權確認的訴訟。該爭議的不動產並不是乙、丙、丁所共有的不動產,甲的確認請求並不是針對共有人,而是分別針對乙、丙、丁的,因為乙、丙、丁均主張該不動產為自己所有。如果甲的請求是針對共有人的,則為必要共同訴訟。
二、非必要共同訴訟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普通的共同訴訟的構成要件如下:
(一)有兩個以上屬於同一種類的訴訟標的。普通的共同訴訟屬於訴訟客體的合併,並因為訴訟客體的合併,導致訴訟主體的合併。因此要成為普通的共同訴訟,必須有兩個以上的當事人,就兩個以上同一種類的訴訟標的向同一法院起訴或應訴。
(二)由同一法院管轄,適用同一訴訟程序。
(三)符合合併審理的目的。普通的共同訴訟的目的在於實現訴訟經濟,節約司法資源。因此即使符合普通的共同訴訟的構成要件,但如果不符合合併審理的目的,也不能合併審理。
(四)法院認為可以合併審理,當事人也同意合併審理。在符合以上條件的情況下,是否合併審理,由人民法院決定,但應徵求當事人的同意。如果當事人不同意的,法院不能硬性合併為共同訴訟。
非必要共同訴訟的構成要件主要有:第一,兩個以上的屬於同一種類的訴訟;第二,由同一人民法院進行受理的;第三,法院和當事人都認同可以合併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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