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的共同訴訟和普通的共同訴訟區別是什麼
必要共同訴訟
必要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2人以上並擁有共同的訴訟標的.
其構成條件如下:
1、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2人以上。
2、當事人之間的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因為共同訴訟人對於訴訟標的原先就存在的同時權利或義務;或因為同一事實或法律上的原因,共同訴訟人之間產生了共同的權利或義務。
3、在訴訟中 共同訴訟人都參見訴訟,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經其他共同訴訟人認可,對其他共同訴訟人發生效力.
必要共同訴訟人情形包括:
1、掛靠關係。個體工商户、個人合夥或私營企業掛靠集體企業並以集體企業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在訴訟中,該個體工商户、個人合夥或私營企業與掛靠的集體企業為共同訴訟人。
2、個體工商户業主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以業主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訴訟人。
3、個人合夥問題。個人合夥的全體合夥人在訴訟中為共同訴訟人。個人合夥有依法核准登記的字號的,應在法律文書中註明登記的字號。全體合夥人可以推選代理人;被推選的代理人,應由全體合夥人出具推選書。合夥組織具有三個必要因素:第一,合法成立;第二,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第三,不具備法人資格。
4、企業法人分立問題。企業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動發生的糾紛,以分立後的企業為共同訴訟人。
5、借用關係。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銀行賬户的,出借單位和借用人為共同訴訟人。
6、保證合同關係。因保證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債權人向保證人和被保證人一併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保證人和被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債權人僅起訴保證人的,除保證合同明確約定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外,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被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債權人僅起訴被保證人,可只列被保證人為被告。
7、繼承遺產關係在繼承遺產訴訟中,部分繼承人起訴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其他繼承人作為共同原告參加訴訟;被通知的繼承人不願意參加訴訟又未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人民法院仍應把其列為共同原告。”但是,在遺產繼承訴訟中,如果被遺漏的部分繼承人對遺產主張遺囑繼承權,則就該遺產的繼承部分,該主張遺囑繼承權人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普通 共同訴訟
普通 共同訴訟:就是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2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併審理的經當事人同意而進行的共同訴訟.
構成條件:
1、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2人以上。
2、訴訟標的為同一種類,主要是指同一類型的民事法律關係,也就是説各個共同訴訟人與對方當事人爭議的法律關係的性質是相同的。
3、法院認為可以合併審理。
4、當事人同意合併審理。
訴訟,指糾紛當事人通過向具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另一方當事人解決糾紛的形式。是一種法律行動,分為民事和刑事兩類,前者原訴人是受害者當事人,因為有未可解決的爭議,所以訴諸法律。後者涉及刑事犯罪,由政府當局控告疑犯。可以簡要地概括為:訴訟就是國家專門機關在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據法定的權限和程序,解決具體案件的活動。
普通的共同訴訟和必要的共同訴訟是完全不一樣的,必要的共同訴訟指的是有必要性,需要合併到一起而進行共同訴訟,而普通的共同訴訟只是為了節約訴訟成本,而讓數個訴訟人合併到一起進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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