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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債務是否必要共同訴訟

夫妻共同債務是否必要共同訴訟

受案範圍,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都有明確的管理範圍,比如普通的基層法院不能審理涉外專利侵權案件,這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所以,當事人在起訴時候,一定要明確是否在該法院的受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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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您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除非,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債權債務人雙方已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夫妻雙方已經約定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且第三人知道該約定。
    根據您提供的情況,您丈夫對外所借債務是以其個人名義出借的,雖然你們之間有債務償付的約定,但第三人並不知情,所以這十萬元對外來説算是夫妻的共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