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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共同訴訟人必須追加的規定有什麼?

一、必要共同訴訟人必須追加的規定有什麼?

必要共同訴訟人必須追加的規定有什麼?

民事訴訟中,由於必要共同訴訟人之間存在不可分的權利義務關係,為了有利於對必要共同訴訟人一併作出合理的判決,必要共同訴訟人應當共同參加訴訟,也就是説,我國民事訴訟對於必要共同訴訟人確立了強制追加的制度,即只要遺漏了必要共同訴訟人,在一審程序中發現,可直接予以追加;在二審程序或者審判監督程序中發現,為了保證當事人上訴權的行使,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則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這裏的原審人民法院指原來的第一審人民法院。當然,在追加共同訴訟人時,原告放棄其實體權利的,則不予追加。

法律依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58條規定:“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訴訟的當事人時,應通知其他當事人。應當追加的原告,已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可不予以追加;既不願意參加訴訟,又不放棄實體權利的,仍追加為共同原告,其不參加訴訟,不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和依法作出判決。”

第183條規定:“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在一審中未參加訴訟,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發回重審的裁定書不列應當追加的當事人。”

第211條規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人民法院發現原一、二審判決遺漏了應當參加的當事人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二、什麼是權利義務共同型必要共同訴訟?

在權利義務共同型必要共同訴訟中,各共同訴訟人之間對於訴訟標的,原先就存在共同的權利義務。

而各共同訴訟人之所以對訴訟標的原先就有共同的權利義務,是因為共同訴訟人之間本身就存在着權利義務的共同關係或連帶關係,但這種共同訴訟人之間的共同關係或連帶關係並不是因為同一事實或同一法律上的原因引起的。在訴訟實務中,常見的情況主要有這樣兩類:

(1)各共同訴訟人之間存在着權利義務共同關係,如合夥人對合夥財產的共同。

(2)各共同訴訟人之間存在着連帶債權或連帶債務。如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保證人與被保證的主債務人之間存在着連帶清償關係。

權利義務共同型必要共同訴訟是指在訴訟之前,共同訴訟人對訴訟標的,存在共同權利義務。權利義務共同型必要共同訴訟包含兩種常見的類型,其一是共同訴訟人之間存在着權利義務共同關係,其二是共同訴訟人之間存在着連帶債權或連帶債務。

標籤:訴訟 追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