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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共同訴訟第三人跟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區別是什麼

1、與訴訟標的的關係不同

必要共同訴訟第三人跟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區別是什麼

必要的共同訴訟人蔘加訴訟只存在一個訴訟標的,即原、被告之間發生爭議的民事法律關係。必要的共同訴訟人是該民事法律關係的一方主體,或者享有共同權利,或者承擔共同義務。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訴訟的是兩個訴的合併審理,有兩個訴訟標的。有請求權的第三人與本訴訟的任何一方當事人都不存在共同權利或義務。

2、訴的分離不同

必要的共同訴訟是一種不可分之訴,不論當事人的人數有多少,都不能分開審理。如果起訴或者應訴時有遺漏當事人的情況,只能追加為共同訴訟人,不得另行起訴。而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起的訴訟,儘管與本訴訟有密切聯繫,畢竟可以分開。既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可以參加已經開始的本訴,也可以另行起訴。

3、對立方不同

必要的共同訴訟人之間有共同的利害關係。在訴訟中他們只能與對方當事人對立;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與本訴訟中雙方當事人的利益都是對立的。

4、訴訟地位不同

必要的共同訴訟人一方在訴訟中只能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爭議,追加的共同訴訟人蔘加訴訟,要麼屬原告一方成為共同原告,要麼屬被告一方成為共同被告,是原告與被告之間發生爭議。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訴訟,既不站在本訴的原告一邊,也不站在本訴的被告一邊,而是獨立存在於原告、被告之外,同本訴的原告和被告都有爭議的一種當事人,只能處於原告的地位。

5、參訴時間不同

必要的共同訴訟人可以在起訴的同時參加訴訟,也可以在訴訟程序開始後追加進來;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只能在本訴訟開始後參加進來。

6、訴訟行為的效力不同

必要的共同訴訟人中的一人的訴訟行為,經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全體承認,才能對全體發生效力,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獨立行駛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的主體,他的訴訟行為對本訴的雙方當事人不發生效力。

綜上,必要共同訴訟第三人跟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區別在於訴訟的行為、關係、時間和地位以及參與訴訟的方式不同,對爭議標的的態度不同。

標籤:請求權 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