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共同訴訟第三人跟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區別是什麼
1、與訴訟標的的關係不同
必要的共同訴訟人蔘加訴訟只存在一個訴訟標的,即原、被告之間發生爭議的民事法律關係。必要的共同訴訟人是該民事法律關係的一方主體,或者享有共同權利,或者承擔共同義務。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訴訟的是兩個訴的合併審理,有兩個訴訟標的。有請求權的第三人與本訴訟的任何一方當事人都不存在共同權利或義務。
2、訴的分離不同
必要的共同訴訟是一種不可分之訴,不論當事人的人數有多少,都不能分開審理。如果起訴或者應訴時有遺漏當事人的情況,只能追加為共同訴訟人,不得另行起訴。而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起的訴訟,儘管與本訴訟有密切聯繫,畢竟可以分開。既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可以參加已經開始的本訴,也可以另行起訴。
3、對立方不同
必要的共同訴訟人之間有共同的利害關係。在訴訟中他們只能與對方當事人對立;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與本訴訟中雙方當事人的利益都是對立的。
4、訴訟地位不同
必要的共同訴訟人一方在訴訟中只能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爭議,追加的共同訴訟人蔘加訴訟,要麼屬原告一方成為共同原告,要麼屬被告一方成為共同被告,是原告與被告之間發生爭議。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訴訟,既不站在本訴的原告一邊,也不站在本訴的被告一邊,而是獨立存在於原告、被告之外,同本訴的原告和被告都有爭議的一種當事人,只能處於原告的地位。
5、參訴時間不同
必要的共同訴訟人可以在起訴的同時參加訴訟,也可以在訴訟程序開始後追加進來;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只能在本訴訟開始後參加進來。
6、訴訟行為的效力不同
必要的共同訴訟人中的一人的訴訟行為,經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全體承認,才能對全體發生效力,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獨立行駛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的主體,他的訴訟行為對本訴的雙方當事人不發生效力。
綜上,必要共同訴訟第三人跟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區別在於訴訟的行為、關係、時間和地位以及參與訴訟的方式不同,對爭議標的的態度不同。
-
已結案移送管轄撤訴是合理的嗎?
一、已結案移送管轄撤訴是合理的嗎?是不合理的。撤訴,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後,宣告判決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訴的行為。申請撤訴,即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後,進行宣判前,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訴的要求。不論是當事人申請撤訴還是按撤訴處理的,都...
-
第三人撤銷之訴行使時間期限是多少?
一、第三人撤銷之訴行使時間期限是多少?第三人撤銷之訴他是隻能夠在判決作出來的六個月之內提出,但是這裏的判決作出來是指判決做出來之後,影響到了當事人的權益,而當事人他能夠感覺到,或者是應當感覺到自己的權益受到了侵害時的六個月,就是第三人行使撤銷之訴的時間...
-
成為民事訴訟代理人的條件是什麼?
一、民事訴訟代理人的概念民事訴訟代理人,是指在一定權限內代替或協助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的人。被代替或被協助的當事人稱為被代理人。“一定權限”又稱為訴訟代理權限,即訴訟代理人為訴訟行為和接受對方當事人訴訟行為的權利範圍。民事訴訟一般由當事人親自進行...
-
民事訴訟質證順序
一、質證的概念質證是指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對當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證據就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以及證明力的有無、大小予以説明和質辯的活動或過程。廣義質證通常指在訴訟或仲裁活動中,一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對另一方出示的證據的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