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分普通訴訟和必要共同訴訟解釋
一、如何區分普通訴訟和必要共同訴訟解釋
1、訴訟標的不同
必要共同訴訟的標準是訴訟標的同一,是指訴訟客體是同一個具體行政行為。換句話説,被訴行政行為本身是一個獨立、完整的具體行政行為,該行為或者是由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作出,或者是一個具體行政行為處理兩個以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普通訴訟的標準是訴訟標的同種類。普通訴訟屬於訴訟客體的合併,並因為訴訟客體的合併,導致訴訟主體的合併。因此要成為普通訴訟,必須有兩個以上的當事人,就兩個以上同一種類的訴訟標的向同一法院起訴或應訴。
2、審理和裁判方式不同
必要共同訴訟人必須共同參加訴訟。如果有遺漏,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如果不願參加訴訟,法院可以通知他們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在必要共同訴訟中,法院必須合併審理、合一判決。
普通訴訟人可以共同起訴或應訴,也可以分別起訴或應訴,法院可合併審理,也可分開審理,合併審理時必須徵得當事人同意。
3、訴訟的特徵不同
必要共同訴訟是一種不可分之訴,不可分的原因在於共同訴訟人一方對訴訟標的要麼有共同的權利,要麼有共同的義務。因此一人的訴訟行為經全體承認後,對全體共同訴訟人均發生法律效力。
普通訴訟是可分之訴。一人的訴訟行為對其他共同訴訟人不發生效力,每個共同訴訟人的訴訟行為只對自己發生效力,某個共同訴訟的訴訟行為中止不影響其他共同訴訟人。
二、訴訟的基本概念
訴訟,指糾紛當事人通過向具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另一方當事人解決糾紛的形式。是一種法律行動,分為民事和刑事兩類,前者原訴人是受害者當事人,因為有未可解決的爭議,所以訴諸法律。後者涉及刑事犯罪,由政府當局控告疑犯。可以簡要地概括為:訴訟就是國家專門機關在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據法定的權限和程序,解決具體案件的活動。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同被訴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但沒有提起訴訟,或者同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
當今社會,公民之間、公民之間、企業與企業之間經常發生糾紛和矛盾。所以為了合法、公正地解決雙方之間的糾紛,我們此時會選擇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糾紛。當事人在進行訴訟時,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説明相關事實,以便法院儘快進行審理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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