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共同訴訟人必須追加嗎?
法院發現必要共同訴訟人,一定要追加。法院可以依職權追加。
由於在必要共同訴訟中,訴訟標的具有同一性,法院只能合一審理和判決,當事人只能一同起訴或應訴,否則當事人將不適格;所以在起訴或應訴時,如果有部分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就需要追加當事人。
當事人的追加,可以由法院依職權進行,也可以由法院根據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如果在起訴時法院發現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應當通知其參加;當事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請追加。但應當追加的原告,已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願意參加訴訟,又不放棄實體權利的,仍追加為共同原告,其不參加訴訟,不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和依法作出判決。被追加的被告,如果不願參加訴訟的,法院一般可以對其缺席判決;但對符合拘傳條件的被告,則可以通過拘傳強制其到庭參加訴訟。
人民法院對必要共同訴訟人的追加及其程序處理,是民事訴訟中的一個重要程序問題,尤其是人民法院對在不同審判程序中追加必要共同訴訟人後的程序處理問題。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訴訟的當事人時,應通知其他當事人。應當追加的原告,已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可不予以追加;既不願意參加訴訟,又不放棄實體權利的,仍追加為共同原告,其不參加訴訟,不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和依法作出判決。
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在一審中未參加訴訟,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發回重審的裁定書不列應當追加的當事人。
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人民法院發現原一、二審判決遺漏了應當參加的當事人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 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七十三條 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通知其參加;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申請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申請理由成立的,書面通知被追加的當事人蔘加訴訟。
第七十四條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訴訟的當事人時,應當通知其他當事人。應當追加的原告,已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願意參加訴訟,又不放棄實體權利的,仍應追加為共同原告,其不參加訴訟,不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和依法作出判決。
我國的民事訴訟的程序是十分的複雜的,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遇到了需要與他人進行民事訴訟的情形的時候,是需要注意遵循法定的原則的。
-
再審申請條件是怎麼樣規定的?
一、再審申請條件是怎麼樣規定的?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具備的條件是:(1)再審申請必須在法定期間內提出。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的兩年內提出;(2)再審申請必須具有法定的再審事由。具體包括①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②原判決、...
-
另行起訴後可以合併審理嗎?
一、另行起訴後可以合併審理嗎?原告基於不同法律關係的多個訴訟請求一案審理屬於訴的標的的合併,實為共同訴訟,只要具備當事人同意、法院准許、且能減少訴累,法官可以決定一併審理。合併審理的條件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1、受訴法院對幾個合併的案件均具有管轄權,並且...
-
遇到法官違法辦案,我們應該怎麼辦?
一、法官違法辦案,當事人應該怎麼辦?1、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
-
證人出庭作證的規定條件是什麼
按照我國《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對於出庭作證的證人有下述三個方面的要求:1、證人出庭作證時,應當出示表明其身份的證件。為了查明案件事實,人民法院必須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要求,對案件涉及的所有證據進行細緻、深入的審查,盡最大可能識別偽證或者有明顯瑕疵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