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規定涉及什麼等胎兒利益保護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民法典》規定涉及什麼等胎兒利益保護
一個胎兒還沒有出生,父親就去世了,那麼這個胎兒有沒有繼承父親財產的權利?草案增加了保護胎兒利益的規定,在繼承法規定的基礎上明確,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的保護,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出生時未存活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我國《民法典》第1155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而,最新頒佈的《民法總則》規定了,胎兒有繼承權!
《民法典》第16條: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根據這條《民法典》的規定,在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的保護,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胎兒繼承份額的保留,是指在分割遺產時,如果有胎兒(該胎兒出生後應屬於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範圍)的,應當為胎兒保留繼承份額。由於胎兒尚不具有民事權利主體資格(注:在我國,公民的民事權利主體資格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故胎兒並不具有繼承權,但為了保護胎兒的利益,各國都強調在分割遺產時應考慮對胎兒進行特殊保護。
對胎兒保留份額的處理,依胎兒出生時是死體還是活體而不同:
1、如果胎兒出生時是活體的,則該保留份額為該嬰兒所有,可由其母親代為保管。
2、如果胎兒出生後不久即死亡,則該保留份額為該嬰兒所有,但應由該死嬰的法定繼承人按法定繼承處理。
3、如果胎兒出生時即為死胎,則該保留的份額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再分割。
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這個問題的相關解答,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根據新的民法,對於胎兒繼承遺產這個方面具有更為人性化更為明確具體的規定,充分體現了法律對於每一個生命體的尊重,彰顯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公開。無論是對遺產的繼承人還是被繼承人,都更加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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