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中胎兒權益的規定是什麼?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民法典可以對於許多人來説,在其概念上會有一些不明白,它的內容也會有很多不清楚,但是這都無關緊要,許多人説法律我知道,但是它的範圍很廣,所以也只是只知其一不知其二,那胎兒權益的規定是什麼?下面我就為大家詳細介紹相關的內容。
一、民法典對胎兒權益的保護有哪些?
1、賦予胎兒一定的民事權利能力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條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並不是説胎兒必須出生時是活體才能受到保護,胎兒出生是活體不是其能夠得到保護的前提條件,而是承認即使胎兒尚未出生,就可視其具有民事權利能力而可以行使繼承權、受遺贈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2、明確對胎兒的保護範圍及其行使辦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1)對胎兒繼承權、受遺贈權的保護。胎兒應當享有一定的財產權利,因其尚在母體中,無法訴求自己的權利,當其財產權利受到侵害時,就應當由其監護人代為行使其權利,由監護人代其參加訴訟,以保障胎兒的合法財產。此外, 監護人應當妥善保管胎兒的財產,以善良管理人的身份對胎兒應有的財產予以合理保管,不得隨意進行處分,在胎兒出生後應當予以轉交。
(2)對胎兒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保護。當胎兒在母體孕育的過程中遭受損害時,胎兒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行使有以下幾種情況:一是胎兒在脱離母體之後才能確定其損害後果的,若其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二是發現損害時己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可以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提起訴訟。關於訴訟時效的問題,可以參照侵權法中關於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
(3)是胎兒在遭受損害時尚未出生,但己經可以確定會對胎兒造成損害時,為了喪失索賠的時機,胎兒在出生前即可視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此時可由其父母代其及時行使訴權。
(4)是胎兒出生後即未存活,那麼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之前外界的加害行為就視為對其母體的侵害。
二、對胎兒保留份額的處理
1、如果胎兒出生時是活體的,則該保留份額為該嬰兒所有,可由其母親代為保管。
2、如果胎兒出生後不久即死亡,則該保留份額為該嬰兒所有,但應由該死嬰的法定繼承人按法定繼承處理。
3、如果胎兒出生時即為死胎,則該保留的份額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再分割。
三、什麼是胎兒繼承份額的保留?
指在分割遺產時,如果有胎兒(該胎兒出生後應屬於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範圍)的,應當為胎兒保留繼承份額。由於胎兒尚不具有民事權利主體資格(注:在我國,公民的民事權利主體資格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故胎兒並不具有繼承權,但為了保護胎兒的利益,各國都強調在分割遺產時應考慮對胎兒進行特殊保護。
民法典保障的是人們的最基本的權益,範圍比較廣泛,就算是胎兒也要保障他的權益,學習民法不光是學習知識,更多是學習生活,因為生活處處都是法律,沒有法就不成方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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