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關於胎兒利益保護的規定有哪些?
胎兒權益的保護在民法中是一直受到很多爭議的,此次民法典將胎兒權益的保護納入其中可謂是一項重大的舉措,表明我國人民法律意識也逐漸增強,而胎兒出生時是活體狀態還是死體狀態將影響到他後續所享有的權利。那麼民法典中關於胎兒利益保護的規定是什麼,本站小編在此為您整理。
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中關於胎兒利益保護的規定
《民法典》第十六條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的保護,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出生時未存活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二、《民法典》中關於胎兒利益保護的具體內容
1、生命權。生命僅指出生後自然人的生命。胎兒雖然是生命形成的必經階段,但未出生前他的生命和母親是一體的,他所享有的利益也都是在出生後才能實現。
2、健康權。胎兒的健康權指的是其在孕育期間所享有的生理機能正常發育的權利。法律未規定胎兒的健康權意味着胎兒在孕育期間受到的諸如環境、藥品、醫生失職造成的疾病、畸形等其他危害得不到相應的補償。這是對胎兒權益的嚴重損害。
3、財產繼承權 顧名思義,財產繼承權主要表現在繼承法中規定。我國《民法典》規定: 遺產分割時對胎兒的遺產繼承份額做出明確規定,需要跟出生的孩子一樣保留繼承份額,但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需要將保留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4、受遺贈權。雖然在《民法典》規定的受遺贈人享有受遺贈權,胎兒尚未出生,被認為不是法律上的自然人,胎兒並沒有受遺贈權。雖然規定了受遺贈權,但需要進一步思考仍存在弊端。假如在遺囑明確表示將遺產遺贈給胎兒,當出現胎兒沒有出現的情況,是否由胎兒的母親代其享受這項權利,會存在爭議。而胎兒不幸沒有出生,那麼該權利應該歸屬於誰便不得而知。
雖然胎兒無法正確的表達自己的行為意思,但秉持尊重人權的理念將胎兒利益保護納入法律規範中是極為重要的。本篇文章中為您介紹了《民法典》中關於胎兒利益保護的具體內容,以及胎兒所享有的四種具體權利,綜上可以看出我國法律關於胎兒利益保護的內容有所提升,但仍有不完善的地方需要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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