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規定是什麼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一、《民法典》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規定是什麼
本次通過的《民法典》再次以明確的條款保護被徵收人合法利益。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徵收、徵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不要小看《民法總則》中帶標點符號總共只有49個字的規定,他對於被被徵收人來説,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首先,總則是我國民法典的開篇之作,在民法典中起到統領作用,因此,在總則中以49個字專門對徵收不動產或者動產的補償原則進行明確規定,足以説明國家高度重視保護老百姓合法私產,並不斷完善土地徵收的立法工作。 其次,在本次總則的表述中,我們看到三個核心的關鍵詞:公共利益,法定權限和程序,公平、合理的補償。 這三個關鍵詞實則清晰地闡明:徵地拆遷第一目的要合法,符合公共利益這個基本要求;第二程序要合法,不能越權徵收,不能違反法定程序徵收;第三補償要公平、合理,不公平,不合理的補償均意味着違法。 何為公平、合理的補償呢?説白了就是不能讓老百姓越拆越窮,徵地拆遷必須保障被徵收人居住條件、生活水平不降低。 舉個例子來説:你家6口人,原來在農村有三百平方的房子,獨門獨院,環境優美、交通方便,現在政府修路,要拆你們家房子,那麼無論採取產權置換還是貨幣補償,不能讓你們家的房子越住越小。 如果説政府的徵收補償,確實讓你的居住條件和生活水平確實讓你趕不上徵收前,那麼,被徵收人應當果斷根據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關於不動產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五條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一十七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徵收、徵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第一百九十六條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關於總則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規定包括哪些這個問題,首先大家需要明確的是,我國《民法典》總則制定的目的以及意義是什麼,所有法律制定的終極目的就是維護社會的穩定,從而維護公民的利益,總則很好的詮釋了這一點。如果大家對於這個問題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地方,小編建議最好找一個專業的律師進行詳細的諮詢。
公共利益就是很多人的利益集合,只有保障公共利益才能很好的保護個人利益不收到損失,民法總則也在不斷的修改和完善,保證能夠保護人民羣眾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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