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胎兒自然人的規定是什麼?
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胎兒自然人的規定是什麼?
《民法典》第16條: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根據這條《民法典》的規定,在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的保護,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民法典》第15條:自然人的出生時間和死亡時間,以出生證明、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為準;沒有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的,以户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以上記載時間的,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
二、胎兒是否具備民事行為能力?
凡涉及胎兒利益保護時,包括遺產繼承、對胎兒的侵權損害、贈與或者遺贈等,法律上將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其權利和利益由此可以受到法律的保護。條文采用‘視為’概念,表明並非一般地賦予胎兒以民事權利能力,只在涉及胎兒利益保護的事項時,才將胎兒作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主體對待。並且,僅使胎兒具有享有民事權利的資格,不能使胎兒承擔民事義務。
三、胎兒繼承的情況有幾種?
胎兒繼承份額的保留,是指在分割遺產時,如果有胎兒(該胎兒出生後應屬於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範圍)的,應當為胎兒保留繼承份額。由於胎兒尚不具有民事權利主體資格(注:在我國,公民的民事權利主體資格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故胎兒並不具有繼承權,但為了保護胎兒的利益,各國都強調在分割遺產時應考慮對胎兒進行特殊保護。
對胎兒保留份額的處理,依胎兒出生時是死體還是活體而不同:
1、如果胎兒出生時是活體的,則該保留份額為該嬰兒所有,可由其母親代為保管。
2、如果胎兒出生後不久即死亡,則該保留份額為該嬰兒所有,但應由該死嬰的法定繼承人按法定繼承處理。
3、如果胎兒出生時即為死胎,則該保留的份額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再分割。
由此可見,按照《民法典》胎兒自然人方面的規定,胎兒出生時為活體的,具備接受贈與和繼承的民事行為能力,任何人不得剝奪,但是胎兒並不履行民事義務。通過這一條文,《民法典》將胎兒定義為了自然人,體現了對胎兒利益的保護。當然,如果胎兒出生的時候為死體,則不具備民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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