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16條胎兒有哪些利益保護?
隨着《民法典》頒佈,《民法總則》已廢止。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民法典》第16條: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1、從該條內容看,與舊文一模一樣,該條講的就是胎兒的利益保護問題;
2、從文義解釋出發,我們將該條文分割來看,共有三層意思:
(1)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這裏是在講純獲利行為;
(2)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視為”二字屬於法律擬製,即本來胎兒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法律規定胎兒具有,是一種法律規定的例外;
(3)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這裏有一個轉折,就是胎兒要想獲得民事權利能力,就意味着其娩出時必須是活體。
3、這個條文與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並不衝突;
4、這裏再拓展一下,有人會提出胎兒在沒有出生時獲得了一筆贈與財產,出生時胎兒時活體,那麼胎兒的民事權利能力的計算時間毫無疑問,按照規定,胎兒的民事權利能力終於該贈與合同生效的時間,不管該胎兒是否出生;如果該胎兒出生時是死體,那麼該胎兒自始沒有民事權利能力,即該贈與合同自始不生效。
也就是説現在我國的胎兒他也是是有繼承權的,雖然我國將民事權利的開始分為當事人從出生那一刻開始,但胎兒他也是享有繼承權的,如果是他出生之後是存活的胎兒,那麼它就是可以分遺產的,但如果他是經過先出生,出生之後才死亡的,那麼也是有遺產的,而這個遺產在他死後就作為嬰兒的遺產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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