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禁止權利濫用的規定有哪些?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頒佈,《民法總則》將廢止。
我們在法律書籍上經常可以看見禁止權利濫用的字眼,其實不管是民法也好還是其他法律也好又或者是其他國家機關在行使權力的時候也好,權利濫用都一直是我們國家所禁止的,下面就跟小編一起來看看《民法典》禁止權利濫用的規定有哪些。
一、《民法典》禁止權利濫用的規定有哪些?
權利濫用是指權利人行使權力超過了一定的界限,損害了他人、集體和社會的利益,是對他人權利行使的限制。
1、《民法典》第132條新增關於禁止權利濫用原則的規定,《民法典》對禁止權利濫用的規定,彌補了民事立法的不足。禁止權利濫用屬於誠實信用原則的下文原則,考慮到此項原則是對權利行使的限制,因此規定在民事權利的一章。
2、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是指一切民事權利之行使,不得超過其正當界限,行使權力超過其正當界限,則構成權利濫用,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或其他法律後果。
二、權利濫用與侵權行為的區別
1、構成權力濫用,必須有正當權利的存在,且屬於權力行使或與權力行使有關的行為;而侵權行為事先並無正當權利的存在,不屬於權力行使或與權利形式無關。
2、禁止權力濫用的目的在於對民事權利的行使予以一定限制,通過對權利濫用的禁止或制裁來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而侵權行為制度並沒有限制民事權利的目的。
3、權利濫用以當事人故意有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想法為要件,在行使權利時僅僅因為過失造成他人或社會公共利益損害的, 不構成權利濫用;而侵權行為不僅以故意為要件,僅因過失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也可以構成侵權行為。
三、《民法典》對禁止權力濫用的規定
1、第八十三條規定:出資人權利不得濫用及法人人格否認。營利法人的出資人不得濫用出資人權利損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資人的利益。濫用出資人權利給法人或者其他出資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2、營利法人的出資人不得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損害法人的債權人利益。濫用法人獨立單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法人的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法人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第一百三十二條:禁止權力濫用。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以上就是關於《民法典》禁止權利濫用的規定,為什麼要對權利進行限制呢,因為在我們小學的時候就知道的一個道理,權利是一把雙刃劍,如果權力不進行限制的話,會造成無法預料到的後果,如果大家還有什麼地方不明白的話,可以直接在線諮詢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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