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關於善意第三人的概念是什麼
一、民法典關於善意第三人的概念是什麼
善意第三人,即該第三人不知道法律關係雙方的真實情況,通常是指非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經辦理了登記的權利人。
無權處分他人動產或不動產的佔有人,不法將動產或不動產轉讓給第三人以後,如果受讓人在取得該動產或不動產時出於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對該動產或不動產的所有權,受讓人在取得動產或不動產的所有權以後,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讓人返還財產,而只能請求轉讓人(佔有人)賠償損失。
二、善意第三人的存在基礎是什麼?
(1)取得時效説。時效制度,以時間及時間之經過為其構成要件,而善意取得制度則與時間及時間之經過沒有聯繫,所以,時效制度與善意取得制度是兩種各自獨立的制度。
(2) 權利外形説。佔有人應推定其為法律上的所有者,故受讓人有信賴之基礎。
(3) 法律賦權説。善意取得是由於法律賦予佔有人處分他人所有權的權能。
(4)佔有效力説。善意取得系由於受讓人受讓佔有後,佔有之效力使然。大多數學者認為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論基礎是法律上承認佔有公信力的邏輯結果,即贊成權利外形説。
(5)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民法中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它是均衡所有權人和善意受讓人利益的一項制度,首先它在一定程度上維護所有權人的利益,保證所有權安全。其次它側重維護善意受讓人的利益,促進交易安全。當所有權人與善意受讓人發生權利衝突時,應當側重保護善意受讓人。這樣有利於維護交易的安全,還有利於鼓勵交易。這種情況下,對所有權人利益的限制,我們可以認為是對所有權人在託付別人保管自己財產或管理自己財產時不盡注意義務,而使他承擔相應不利後果的責任。
該民事主體實施的侵權損害行為一般是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但是為了提體現公平,該民事主體需要主動支付一些金額,但是即使不支付,法院也不會強制性要求執行。若謊稱是善意第三人的,需要承擔更重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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