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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20年權利消滅,在哪些地方有所改動?

時代在發展,民法總則也在不斷更新,但初衷但是一樣的,規範社會治安,讓我們活得更安定,不過每次更新社會上總會引起熱議,不過這是一個很好的現象,公民監督維護保護社會的法則是社會和諧的一小步,民法總則20年權利消滅,那麼在哪些地方有所改動呢?

民法總則20年權利消滅,在哪些地方有所改動?

下面介紹修改稿在徵求意見稿基礎上所作重要改動:

(一)將自然人出生時間和死亡時間,由“以户籍登記的時間為準”,改為“以出生證明、死亡證明記載的相應時間為準”(第15條)。

(二)新增遺囑監護(第25條第3款)。

(三)死亡宣告撤銷時配偶未再婚的,其夫妻關係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增加“但是”:“任何一方不願意自行恢復的除外”(第45條)。

(四)增加規定個體工商户無法區分個人經營和家庭經營的,債務以家庭財產承擔(第50條第1款)。

(五)增加規定“法人的董事、理事等執行機構成員為清算義務人”(第61條第2款)。

(六)增加規定營利性法人超越經營範圍的法律行為效力評價標準(第71條)。

(七)增加規定捐助法人的內部治理規則(第82、83條)。

(八)完善人格權規定,增加規定“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第95條),增加規定“身體權”、“婚姻自主權”等人格權類型(第96條)。

(九)將“不作為的默示”修改為“沉默”(第112條第2款)。

(十)刪除意思表示瑕疵情形的法律行為變更權(第119-123條)。

(十一)將乘人之危和顯失公平合併(第123條)。

(十二)規定惡意串通法律行為無效並完善其表述(第127條)。

(十三)增加規定間接代理(第136條)。

(十四)增加規定作為被代理人的法人、其他組織終止時的代理行為有效規則(第148條第2款)。

(十五)將第九章章名改為“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並增加第十章規定“期間的計算”。

(十六)增加規定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第164條第3項)。

修改稿在徵求意見稿基礎上作了實質性的修改、補充和完善,使法律結構更加合理,並增強了概念的準確性、法律的邏輯性和可操作性。但尚有進一步修改完善的餘地,特提出如下修改建議:

一、第六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自覺維護交易安全。”建議改用《合同法》第六條原文:“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二、建議保留民法通則關於國際條約適用的規定。

三、建議完善胎兒利益保護條文。

四、建議刪除第三十三條關於恢復監護人資格的規定。

五、建議恢復徵求意見稿第三十三條關於先行中止監護和設置臨時監護人的規定,作為本法第三十三條:“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之前,可以視情況先行中止其履行監護職責,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六、第四十一條關於死亡宣告申請的規定,建議增加第二款:“下落不明的自然人無利害關係人或者利害關係人不申請宣告死亡的,由當地人民檢察院申請宣告死亡。”

七、建議從第五十七條刪除“信賴登記的”一語。第五十七條:“法人的實際情況與其登記的事項不一致的,不得對抗信賴登記的善意第三人。”刪除“信賴登記的”,即改為:“法人的實際情況與其登記的事項不一致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八、第七十一條:“營利性法人應當在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超越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經營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是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行強制性規定外,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建議刪除條文第一句,改為:“營利性法人超越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經營活動的,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外,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九、建議刪除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營利性法人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信用,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第七十三條:“公司應當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參加社會保險,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

十、建議恢復室內稿第七十九條規定,文字稍作修改,作為本法第七十二條:“營利性法人的權力機構或者執行機構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該決議無效。”(第一款)“營利性法人的權力機構或者執行機構的決議程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法人章程規定,或者決議內容違反法人章程規定的,相關成員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相關成員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決議之日起三個月內或者自決議作出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撤銷權的,其撤銷權消滅。”(第二款)

十一、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關於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解釋的規定,建議刪除其中“受領人的合理信賴”一句。

十二、第一百一十八條關於虛假行為的規定,建議增設關於隱藏行為的效力規則,作為第二款:“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其他法律行為的,適用關於其他法律行為的規定。”

十三、建議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恢復徵求意見稿的5年普通訴訟時效期間。

十四、建議參考借鑑發達國家立法例,增加未成年人受性侵害的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計算的特別規則。建議條文:“基於性的自主決定權受侵害的請求權,於受害人滿十八週歲前,訴訟時效不開始進行。”(第1款)“基於性的自主決定權受侵害的請求權,受害人與加害人處在家庭共同生活關係中的,於受害人滿十八週歲並且脱離家庭共同生活關係之前,訴訟時效不開始進行。”(第2款)

綜上所述,雖然民法總則20年權利消滅,但是在很多方面,民法總則的改動都是為我們所用,能夠更好地保護我們的權益也讓犯罪分子逃脱不了法網,其實主要堅持自己的本心,不做違法違紀的事,快樂的活在這個安定的社會上才是最美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