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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世貿組織裁決的法律規定

我國對國外仲裁的執行一直是司法實踐中廣泛關注且探討的話題,那麼,我國對世貿組織的裁決有法律規定嗎?內容是什麼?本文整理了執行世貿組織裁決的法律規定全文,為您提供一定的參考。

執行世貿組織裁決的法律規定

  執行世界貿易組織貿易救濟爭端裁決暫行規則

第一條 為執行世界貿易組織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爭端裁決,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構作出裁決,要求我國反傾銷、反補貼或者保障措施與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相一致的,商務部可以依法建議或者決定修改、取消反傾銷、反補貼或保障措施,或者決定採取其他適當措施。

第三條 在作出本規則第二條的建議或者決定之前,商務部可以對有關案件進行再調查。決定進行再調查的,應當發佈公告或者以其他方式通知案件利害關係方。

第四條 再調查可以採用問卷、抽樣、聽證會、現場核查等方式。

第五條 在得出再調查結果之前,商務部應當將所依據的基本事實披露給利害關係方,並給予合理時間提出評論意見。

第六條 商務部可以就修改或者取消反傾銷税、反補貼税、保障措施關税等關税措施,向國務院關税税則委員會提出建議,並根據其決定發佈公告。

商務部決定修改或者取消價格承諾、承諾、數量限制等措施,或者決定採取其他適當措施的,應當發佈公告或者以其他方式通知案件利害關係方。

第七條 根據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其他貿易協定作出的裁決,要求我國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與該協定相一致的,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八條 本規則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本規則施行之日尚未執行完畢的裁決,適用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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