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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權利濫用方面的規定是什麼?

我國是法治社會,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進行民事活動的時候,都要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人民羣眾享有各項權利的時候,不得隨意濫用,對他人的財產造成損害,否則就要承擔民事責任。民法總則是知道公民開展民事活動的基本準則,那麼民法總則權利濫用方面的規定是什麼?下面小編給大家重點介紹下相關知識。

民法總則權利濫用方面的規定是什麼?

一、民法總則權利濫用方面的規定是什麼?

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進行民事活動中必須正確行使民事權利,如果行使權利損害同樣受到保護的他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時,即構成權利濫用。對於如何判斷權利濫用,民法通則及相關民事法律規定,民事活動首先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及習慣,行使權利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民法條文民事主體的民事活動應當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我國《民法通則》第6條將守法原則表述為: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這是作為民法基本原則的守法原則的核心。民法作為私法,着重於對私人人身利益和財產利益的法律調整,因而在規範形態上存在許多可以經由當事人特別協商予以排除的任意性規範,以及為保護當事人的利益所設置的倡導性規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0條第2款關於合同形式的規定,即屬民法上的倡導性規範。任意性規範僅在當事人對有關事項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方可作為補充性規範,彌補當事人意思表示上的欠缺。倡導性規範也不具有強制當事人遵循的效力。不遵守倡導性規範,屬於自甘冒險的行為,當事人有可能承受由此帶來的不利後果。因而,守法原則一般不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規中的任意性規範和倡導性規範,而是指民事主體的民事活動應當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中的強行性規範,不得有所違反,一旦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將作出否定性評價,使民事主體的民事活動不按照民事主體的預期發生相應的法律效果。

二、什麼是權利濫用?

權利濫用是指權利人行使權力超過了一定的界限,損害了他人、集體和社會的利益,是對他人權利行使的限制。

1、構成權力濫用,必須有正當權利的存在,且屬於權力行使或與權力行使有關的行為;而侵權行為事先並無正當權利的存在,不屬於權力行使或與權利形式無關。

2、禁止權力濫用的目的在於對民事權利的行使予以一定限制,通過對權利濫用的禁止或制裁來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而侵權行為制度並沒有限制民事權利的目的。

3、權利濫用以當事人故意有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想法為要件,在行使權利時僅僅因為過失造成他人或社會公共利益損害的,不構成權利濫用;而侵權行為不僅以故意為要件,僅因過失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也可以構成侵權行為。

綜上所述,根據民法總則權利濫用方面的規定,權利人不得在行使權利的時候對他人的合法權益產生破壞,我國的民法總則也就是加入了禁止權利濫用的原則。這裏需要注意,導致權力濫用,有一個前提條件,就是必須有正當權力存在,否則就談不上濫用。被侵害的一方,可以通過仲裁甚至訴訟的方式解決。

標籤:總則 民法 濫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