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規定涉及哪些新的方面?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即將生效,《民法總則》相應廢止。
民法典規定涉及哪些新的方面
關於《民法典》設計的新的方面有很多,如:
1、胎兒有繼承權。
《民法典》第十六條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2、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有照顧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的義務。
《民法典》第三十四條規定: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民法典》第二十條規定,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4、法定代理人追認制度
《民法典》第十九條規定,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後有效。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5、撤銷監護人資格後撫養義務繼續存在
《民法典》第三十七條規定:依法負擔被監護人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後,應當繼續履行負擔的義務。
6、自甘風險規則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規定,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除上述新的規定以外,還有很多方面都有新的規定,建議可以詳細看看民法典的規定內容,對於生活中遇到的自己不能解決的法律問題,可以委託律師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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