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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對自然人的規定有什麼?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頒佈,《民法總則》將廢止。

民法總則對自然人的規定有什麼?

一、《民法典》對自然人方面規定是什麼?

1、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自然人的出生時間和死亡時間,以出生證明、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為準;沒有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的,以户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以上記載時間的,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

2、監護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3、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時間從其失去音訊之日起計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自戰爭結束之日或者有關機關確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失蹤人的財產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願意擔任財產代管人的人代管。

二、《民法典》對自然人民事年齡的規定是什麼?

《民法典》

第十七條  十八週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週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

第十八條  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十六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九條  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條  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綜上所述,《民法典》的內容十分詳細,其中第二章對自然人做出規定,包括民事行為能力、民事權利、監護權等方面。《民法典》對無民事行為能力年齡做出調整,規定八週歲以下未成年人是沒有民事行為能力的,監護人應該代理參加民事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