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贍養專項附加扣除的標準是哪些呢
收養贍養1.2W
律師解析:老人贍養專項附加扣除的標準為:
1、納税人為獨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
2、納税人為非獨生子女的,由其與兄弟姐妹分攤每月2000元的扣除額度,每人分攤的額度不能超過每月1000元。可以由贍養人均攤或者約定分攤,也可以由被贍養人指定分攤。約定或者指定分攤的須簽訂書面分攤協議,指定分攤優先於約定分攤。具體分攤方式和額度在一個納税年度內不能變更。
涉税對象:
1、本辦法所稱被贍養人是指年滿60歲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滿60歲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2、本辦法所稱父母,是指生父母、繼父母、養父母;
3、本辦法子女,一是指負有贍養義務的所有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繼子女、養子女;
二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均已經去世,負有贍養義務的孫子女、外孫子女。
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比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享受時間:
納税人享受符合規定的專項附加扣除的計算時間分別為:贍養老人。為被贍養人年滿60週歲的當月至贍養義務終止的年末。
四備查材料:
1、納税人享受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應當填報納税人是否為獨生子女、月扣除金額、被贍養人姓名及身份證件類型和號碼、與納税人關係;有共同贍養人的,需填報分攤方式、共同贍養人姓名及身份證件類型和號碼等信息;
2、納税人需要留存備查資料包括:約定或指定分攤的書面分攤協議等資料。
獨生子女家庭,父母離異後再婚的,享受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的規定:
對於獨生子女家庭,父母離異後重新組建家庭,在新組建的兩個家庭中,只要父母中一方沒有納税人以外的其他子女進行贍養,則納税人可以按照獨生子女標準享受每月2000元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除上述情形外,不能按照獨生子女享受扣除。在填寫專項附加扣除信息表時,納税人需註明與被贍養人的關係。法律依據:《個人所得税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第二十二條
納税人贍養一位及以上被贍養人的贍養支出,統一按照以下標準定額扣除:
(一)納税人為獨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
(二)納税人為非獨生子女的,由其與兄弟姐妹分攤每月2000元的扣除額度,每人分攤的額度不能超過每月1000元。可以由贍養人均攤或者約定分攤,也可以由被贍養人指定分攤。約定或者指定分攤的須簽訂書面分攤協議,指定分攤優先於約定分攤。具體分攤方式和額度在一個納税年度內不能變更。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被贍養人是指年滿60歲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滿60歲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父母,是指生父母、繼父母、養父母。本辦法所稱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繼子女、養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比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個人所得税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第十六條,納税人享受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應當填報納税人是否為獨生子女、月扣除金額、被贍養人姓名及身份證件類型和號碼、與納税人關係;有共同贍養人的,需填報分攤方式、共同贍養人姓名及身份證件類型和號碼等信息。
納税人需要留存備查資料包括:約定或指定分攤的書面分攤協議等資料。
1、納税人為獨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
2、納税人為非獨生子女的,由其與兄弟姐妹分攤每月2000元的扣除額度,每人分攤的額度不能超過每月1000元。可以由贍養人均攤或者約定分攤,也可以由被贍養人指定分攤。約定或者指定分攤的須簽訂書面分攤協議,指定分攤優先於約定分攤。具體分攤方式和額度在一個納税年度內不能變更。
涉税對象:
1、本辦法所稱被贍養人是指年滿60歲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滿60歲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2、本辦法所稱父母,是指生父母、繼父母、養父母;
3、本辦法子女,一是指負有贍養義務的所有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繼子女、養子女;
二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均已經去世,負有贍養義務的孫子女、外孫子女。
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比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享受時間:
納税人享受符合規定的專項附加扣除的計算時間分別為:贍養老人。為被贍養人年滿60週歲的當月至贍養義務終止的年末。
四備查材料:
1、納税人享受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應當填報納税人是否為獨生子女、月扣除金額、被贍養人姓名及身份證件類型和號碼、與納税人關係;有共同贍養人的,需填報分攤方式、共同贍養人姓名及身份證件類型和號碼等信息;
2、納税人需要留存備查資料包括:約定或指定分攤的書面分攤協議等資料。
獨生子女家庭,父母離異後再婚的,享受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的規定:
對於獨生子女家庭,父母離異後重新組建家庭,在新組建的兩個家庭中,只要父母中一方沒有納税人以外的其他子女進行贍養,則納税人可以按照獨生子女標準享受每月2000元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除上述情形外,不能按照獨生子女享受扣除。在填寫專項附加扣除信息表時,納税人需註明與被贍養人的關係。法律依據:《個人所得税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第二十二條
納税人贍養一位及以上被贍養人的贍養支出,統一按照以下標準定額扣除:
(一)納税人為獨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
(二)納税人為非獨生子女的,由其與兄弟姐妹分攤每月2000元的扣除額度,每人分攤的額度不能超過每月1000元。可以由贍養人均攤或者約定分攤,也可以由被贍養人指定分攤。約定或者指定分攤的須簽訂書面分攤協議,指定分攤優先於約定分攤。具體分攤方式和額度在一個納税年度內不能變更。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被贍養人是指年滿60歲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滿60歲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父母,是指生父母、繼父母、養父母。本辦法所稱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繼子女、養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比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個人所得税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第十六條,納税人享受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應當填報納税人是否為獨生子女、月扣除金額、被贍養人姓名及身份證件類型和號碼、與納税人關係;有共同贍養人的,需填報分攤方式、共同贍養人姓名及身份證件類型和號碼等信息。
納税人需要留存備查資料包括:約定或指定分攤的書面分攤協議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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