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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裁決的執行怎樣支付?

一、勞動仲裁裁決的執行怎樣支付?

勞動仲裁裁決的執行怎樣支付?

公司可以支付賠償款給勞動局,員工可以去勞動局領取。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1,雙方收到勞動仲裁裁決15天內未向法院起訴的,裁決生效。被判履行義務一方即應當按裁決內容主動履行義務。

2,如果負有義務一方不主動履行,在裁決書規定的履行期限過後,另一方可持裁決書向對方所在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3,《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二百三十七條 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二、勞動仲裁裁決書下來之後對方不付款怎麼辦?

1、當事人對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沒起訴的裁決書才發生法律效力,應等十五日後再到仲裁委那瞭解對方有沒起訴。

2、應在裁決書生效或一方起訴的在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年來申請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一般經濟糾紛的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即仲裁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勞動爭議仲裁,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除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的幾類特殊勞動爭議外,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由此可見,勞動爭議的裁決一般不是終局的,法律規定仲裁這一程序,主要是考慮到這類糾紛的處理專業性較強,由一些熟悉這方面業務的人員來處理效果比較好,有利於快速、高效地解決糾紛,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法院的訴訟壓力,節約了審判資源。

對於我國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糾紛來説,經過法院判決生效後,涉及到執行問題。但在實踐中,總會有一些當事人不按照法院判決或裁定的內容來執行,此時另一方可以申請法院進行強制執行,此時也是可以積極的請求損害賠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