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執行管轄是怎樣的?
一、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執行管轄是怎樣的?
可以向對方當事人住所地或者其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申請強制執行。
1、國內仲裁裁決書屬於其他法律文書的範疇。相關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56條;其他法律文書包括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
2、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07條:“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案件,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4、仲裁裁決是指仲裁庭對當事人之間所爭議的事項作出的裁決。根據法律規定,仲裁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二、仲裁執行案件管轄的種類
執行案件的管轄可以分為級別管轄、普通管轄、特別管轄、共同管轄和移送管轄五大類,現分述如下:
1、級別管轄,是指劃分各級人民法院之間執行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就執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而言,執行管轄中的級別管轄與案件審判管轄有密切聯繫,審判管轄級別確定得越高,執行管轄的級別也相應確定的高;就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而言,解決或處理的機構級別確定得高,執行法院的級別也相應地確定得高。
2、普通管轄,是指根據審判第一審案件的法院、被執行人住所地、被執行標的所在地或者被執行人完成的行為所在地來確定執行案件的管轄。
3、特別管轄,是指對船舶執行時,以船舶所在港或所在地來確定執行案件的法院。
4、共同管轄,是指同一執行案件有兩個以上的法院享有管轄權。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執行活動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但是在兩個或二個以上法院都有管轄權時,如何解決管轄衝突最終確定管轄法院。
三、勞動仲裁的基本程序
1、爭議發生後一年內申請仲裁,遞交仲裁申訴書
2、仲裁委員會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3、仲裁庭開庭五日前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4、開庭,明確請求,答辯,調查事實,舉證質證,辯論,陳述。
5、調解
6、調解不成,裁決。
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執行管轄主要涉及相關的文書、條例、具體事項對應的法律效力、處理方式等。除此之外,仲裁執行案件還包括了多個種類、多個級別。勞動仲裁的基本程序主要分為、調解、裁決、開庭陳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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