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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裁決的執行法院規定有什麼?

仲裁1.9W

一、勞動仲裁裁決的執行法院規定有什麼?

勞動仲裁裁決的執行法院規定有什麼?

1、首先、申請執行勞動仲裁裁決時,需要去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或者被執行人房屋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國內勞動仲裁裁決書屬於其他法律文書的範疇。其他法律文書包括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

2、其次、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07條:“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裁決書應當載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和裁決日期。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

3、第三、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案件,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4、仲裁裁決是指仲裁庭對當事人之間所爭議的事項作出的裁決。根據法律規定,仲裁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二、申請勞動仲裁有沒有時間限制?

1、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

2、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3、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勞動仲裁裁決的執行法院的被執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勞動仲裁是有時間限制的,仲裁庭裁決的勞動糾紛案件,應當在仲裁庭受理後的四十五日內審理結案,在事實清晰的情況下,仲裁機構可以先行處理。一般情況下,仲裁機構的裁決期限是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