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裁決書下發後怎樣執行
如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收到勞動仲裁裁決書15天內未提起訴訟,勞動仲裁裁決書生效。
勞動者應持勞動仲裁裁決書、執行申請書向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 第二條
仲裁裁決的類型以仲裁裁決書確定為準。
仲裁裁決書未載明該裁決為終局裁決或非終局裁決,用人單位不服該仲裁裁決向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經審查認為該仲裁裁決為非終局裁決的,基層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二)經審查認為該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的,基層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應告知用人單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該仲裁裁決;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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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單位不給報可以自己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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