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自由權利的主體是什麼?
一、人身自由權利的主體是什麼?
1、人身自由權利的主體是公民,即自然人。只有具有公民的資格,其合法的權利才能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囚犯雖然也是公民,其行為觸犯了法律,其人身自由權中的身體自由權被依法剝奪了,但其人身自由權中的精神自由權仍然存在。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3、人身自由是一項絕對的權利。這一權利的實現不需要具體義務人的積極合作。
人身自由的對象是人身自由。人身自由包括身體自由和精神自由,相應的人身自由也包括身體自由和精神自由;身體自由權是指公民根據自己的意思和利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行動和不行動的權利。
二、人身自由權包含哪些?
1、通信自由權。公民在不受他人干擾的情況下,根據自己的意願,通過信函、電話、電信等通信方式進行通信的自由。具體來説,通信祕密受法律保護,屬於隱私祕密和言論自由。包括公民通信,他人不得扣押、隱匿、銷燬,不得私自閲讀、竊聽公民通信、通話的內容。
2、人格尊嚴不可侵犯權。名譽、姓名、肖像等不可侵犯的權利。與人密切相關,體現在人格權上,如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禁止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3、公民住宅不可侵犯權。住宅安全權,即公民居住和生活的地方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
4、人身自由不可侵犯權。公民不受非法搜查、拘留、逮捕、剝奪或限制的權利。
任何公民都享有人身自由權,而通信自由權、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等都屬於人身自由權的範疇。這些權利若是被他人非法侵犯之後,公民可以選擇諸如報警等的方式維護自己的權益。但若是公民實施了犯罪行為,人身自由等的權利可能會被依法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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