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買的房子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一、婚前買的房子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第一,如果是婚前全款購買的,房子是你的個人財產。結婚不改變房子的產權屬性。
第二,如果是婚前首付一部分,貸款買的房子,婚後雙方共同還貸了(只要是婚後用你自己的收入還的,都算作共同還貸,因為你的收入是共同財產),那這個問題現在是有爭議的。要綜合看首付的比例、產權證取得時間來看,還要看地域,不同地方的法院對這個問題的認定是不完全相同的。如果認定為共同財產,對方就享有一半的產權,只需要把你婚前首付以及婚前還貸的一半退還給你就行了。如果認定為你的個人財產,那你需要付給對方婚後還貸的一半。
如果你只是未雨綢繆,那我建議你,房子的貸款讓父母去還,並且每次都以轉賬的形式,就是從你父母的賬户裏轉賬到貸款還款的賬户裏。這樣首付是婚前付的,婚後的貸款是父母還的,就完全跟對方無關了。
二、夫妻共同財產範圍
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共同財產的範圍確定中的一些難點問題
收益問題
現行婚姻法第17條第3項將婚姻存續期間一方的“知識產權的收益”確定為共同財產。但對“收益”應如何理解,法律並沒有做出詳細的規定。就知識產權的收益性質而言,知識產權的收益應存在既得經濟利益與預期經濟利益之分。既得的經濟利益,屬於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毫無疑問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對於預期經濟利益,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的《財產分割意見》第15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後所得的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離婚時歸一方所有。顯然,該意見僅將已經實際取得的經濟利益歸屬與夫妻共同財產,而把預期經濟利益排除在夫妻共同財產外。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適用〈婚姻法〉的解釋(二)》第12條規定:婚姻法第17條第3項規定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其他財產
養老保險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關於《婚姻法》第17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這具體包括: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破產安置補償費。
在婚姻法的規定中,夫妻間的共同財產應當在婚後的工資、生產經營收益等,婚前為保險起見,最好不要雙方共同支付金額購買不動產。這樣會給自己帶來一定的經濟糾紛。當然,若是您主張理性、婚姻平等自由的話,夫妻間的情感和責任強烈,就不會出現離婚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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