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異議時間規定有什麼?
一、執行異議時間規定有什麼?
執行異議的提出是有一定的時間限制的,一般為裁定送達後的15日之內,所以在面臨該問題時一定要注意好時效限制。對終結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應當自收到終結執行法律文書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未收到法律文書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人民法院終結執行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批覆發佈前終結執行的,自批覆發佈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超出該期限提出執行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執行異議指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提出執行異議要提交哪些材料?
異議人提出執行異議或者複議申請人申請複議,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具體的異議或者複議請求、事實、理由等內容,並附下列材料:
(一)異議人或者複議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相關證據材料;
(三)送達地址和聯繫方式。
執行異議的提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對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人必須是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人必須是案外人;
2、必須向執行法院提出;
3、必須在執行程序結束之前提出;執行程序終結後,案外人再提出異議的,屬於新的爭議,應通過訴訟程序解決,不能作為執行異議處理。
4、執行異議一般以書面形式提出。
提出執行異議有一定的時間限制,必須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當事人提出執行異議時,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複議申請書,在申請書中要寫明申請的是事實,理由,申請的原因,所依據的法律規定;並提交異議人的身份證明材料,相關的證據,送達地址和聯繫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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