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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訴訟請求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駁回訴訟請求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駁回訴訟請求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關於駁回訴訟請求的法律依據,一般來説以下情況可能被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第一 、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必須有明確的訴訟請求,且該訴訟請求應有具體的事實、理由支持。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民事訴訟基本原則,原告有責任對自己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否則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第二 、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 只有有法律依據的訴訟主張,人民法院才能予以保護,沒有法律上的支持,法院則必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三、原告錯誤地主張法律關係。 錯誤主張法律關係是指原告在起訴時提出的訴訟請求與案件事實是兩個不同性質的法律關係。

第四、原告超過訴訟時效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119條,必須有明確的訴訟請求,且該訴訟請求應有具體的事實、理由支持。

二、駁回起訴後能否再起訴?

可以再起訴。

1、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訴的,如果符合起訴條件,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2、第二審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錯誤的,應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駁回起訴裁定有錯誤的,應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3、駁回起訴是當事人起訴被人民法院受理後,經審理,確認當事人無權起訴的,即裁定駁回起訴。所謂當事人無權起訴,是指當事人沒有程序上的訴權,或者沒有實體上的請求權,本不應起訴而提起了訴訟,經法院查明後,以裁定駁回起訴,該裁定也允許上訴。

駁回訴訟請求的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被法院裁定駁回起訴之後,可以再次起訴。當法院發現原告沒有起訴的權利時,會駁回原告的起訴。雖然駁回起訴和駁回訴訟請求都是法院不同意原告的主張,但這兩者之間還是存在本質上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