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定駁回起訴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法院裁定駁回起訴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法院審理民事案件,裁定駁回起訴的情形:
1、原告自身缺乏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2、原告不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當事人;
3、沒有明確的被告;
4、無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5、不屬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範圍;
6、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其按申訴處理後當事人拒絕的;
7、按照法律規定,當事人不得在一定期限內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
8、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二、駁回訴訟後上訴的條件有哪些?
上訴是當事人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審判決、裁定,在法定期限內以書面形式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的訴訟行為。與刑事訴訟不同,當事人上訴是行政訴訟引起第二審程序發生的唯一動因。當事人行使上訴權,提起上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上訴人必須適格。凡第一審程序中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經授權的委託代理人,都有權提起上訴。
2、上訴人所不服的一審判決、裁定,必須是法律明文規定可以上訴的判決、裁定。能夠提出上訴的判決和裁定包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對駁回起訴、不予受理、管轄權異議所作出的裁定。
3、上訴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4、上訴必須遞交符合法律要求的上訴狀。當事人提出上訴,既可以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5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法院裁定駁回起訴的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申請行政訴訟上訴時,需要滿足三個條件,首先上訴人必須適格,其次上訴人要不服一審判決,最後需要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提出上訴。當事人對於一審法院的判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判決書之後半個月內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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