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訴訟仲裁 > 判決執行

如果調解結案訴訟費減半嗎?

一、如果調解結案訴訟費減半嗎?

如果調解結案訴訟費減半嗎?

以調解方式結案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訴訟費退費工作流程:

1.法律文書生效後,當事人向案件承辦法官提交退費申請。

2.承辦法官當日對退費申請進行審核,填寫《人民法院訴訟費用結算通知書》,並經相關負責人審批。

3.當事人持《人民法院訴訟費用結算通知書》及相關材料到法院財務窗口辦理退費業務。

4.財務人員當場對退費業務及相關資料進行審核,開具《人民法院訴訟費專用票據(退費)》,辦理退費業務。

二、訴訟費退費範圍

(一)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退還案件受理費。

(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減半退還案件受理費。

(三)案件在法庭調查終結前提出減少訴訟請求數額的,多請求部分予以退還。

(四)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移送、移交的案件,訴訟費全部移交所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

(五)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發現涉嫌刑事犯罪並將案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的,當事人交納的案件受理費予以退還;移送後民事案件需要繼續審理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

(六)中止訴訟、中止執行的案件,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申請費不予退還。中止訴訟、中止執行的原因消除,恢復訴訟、執行的,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申請費。

(七)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將案件發回重審的,應當退還上訴人已交納的第二審案件受理費。

(八)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當事人對第一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提起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退還當事人己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九)判決生效後,勝訴方預交但不應負擔的訴訟費用,人民法院應當退還,但勝訴方自願承擔或者同意敗訴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當事人拒不交納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

(十)其他依法應當退費的情形。

對“勝訴先退”所形成的應由敗訴方交納的訴訟費,由案件承辦法官負責向敗訴方追繳訴訟費;敗訴方拒不交納需要強制執行的,案件承辦法官應將有關材料和生效法律文書移交立案部門立案後,轉執行部門執行。

我國的民事訴訟的程序是十分複雜的,我們如果在日常的生活中遇到了相關的需要進行民事訴訟的案件的時候,一定要注意相關的程序,以免受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