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調解方式結案的訴訟費用怎麼收取?
一、以調解方式結案的訴訟費用怎麼收取?
以調解方式結案的訴訟費用減半收取,關於調解結案律師費要由雙方協商來進行處理,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人預交。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經法院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法院決定。
二、《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對於訴訟費的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 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第十六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第十七條 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
第十八條 被告提起反訴、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決定合併審理的,分別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第十九條 依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按照不服原判決部分的再審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
第二十條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人預交。被告提起反訴,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由被告預交。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可以不預交案件受理費。
申請費由申請人預交。但是,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項規定的申請費不由申請人預交,執行申請費執行後交納,破產申請費清算後交納。
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費用,待實際發生後交納。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在訴訟中變更訴訟請求數額,案件受理費依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當事人增加訴訟請求數額的,按照增加後的訴訟請求數額計算補交;
(二)當事人在法庭調查終結前提出減少訴訟請求數額的,按照減少後的訴訟請求數額計算退還。
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如果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可以不通過起訴的方式來進行處理,有關訴訟費用也是需要基於實際由司法機關來進行收取的,如果已經收取了全部的訴訟費用,那麼是可以減半來退還有關費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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