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調解後會出現什麼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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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訴訟離婚過程中進行調解的,這是法定的程序,是必須要進行的。然而,調解了肯定不能不了了之,這種情況下可能會出現三種不同的結果。那到底離婚訴訟調解後會出現什麼結果呢?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離婚訴訟調解後會出現什麼結果
在離婚訴訟的庭審過程中,人民法院進行調解的結果有三種:
(1)經過人民法院的調解,離婚當事人和好的,法院不用製作調解書,但應將調解和好的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蓋章。
(2)經過人民法院的調解,離婚當事人同意離婚的,且就財產分割問題達成一致的,子女撫養權和撫養費用能夠妥善安排的,由人民法院按照調解達成的協議內容製作調解書解除離婚當事人雙方的婚姻關係,調解書應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經過和調解結果,並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加蓋人民法院公章,調解書經送達簽字生效,當事人在簽字前可以反悔。有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終止調解,繼續審判。
(4)經過人民法院的調解,雙方當事人仍不能達成合意,仍堅持自己的訴訟請求的,調解無效,審理繼續進行,由人民法院庭審後宣判。
二、調解和好的離婚能在起訴嗎
調解和好或者判決不準離婚後,一方不思悔改,可以不受6個月的限制再起訴離婚嗎?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款明確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但是,何為“新情況、新理由”法律沒有詳細界定,因此,法官就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的餘地。因此,判決不準離婚或者調解和好後,一方不思悔改的,由人民法院決定是否屬於新情況和新理由。
司法實踐中,如繼續實施家庭暴力、虐待的,可以認為是“新情況、新理由”,當事人再次向法院請求離婚的,可以不受6個月的限制。但是,僅以一般的理由如輕微賭博、雙方因感情不和吵架等情形再次起訴的,6個月內法院不予受理。
按照法律的規定,離婚訴訟調解後通常會出現三種不同的結果,包括調解和好、調解離婚以及調解失敗,由法官作出判決。不同的調解結果後面意味着不一樣的處理。當然,要是調解離婚的話,則還要製作一份離婚調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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