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案件生效調解書如何追加被告?
一、民事訴訟案件生效調解書如何追加被告?
如果已經生效的民事訴訟調解書未得到履行,可以另行起訴其他人,除非調解中明確放棄追究其他人。人民法院因前款規定的當事人申請而裁定再審,按照第一審程序再審的,應當追加其為當事人,作出新的判決、裁定;按照第二審程序再審,經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應當撤銷原判決、裁定,發回重審,重審時應追加其為當事人。
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調解書,生效後與判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可以在法定的申請期限內到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當事人經法院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法院根據協議內容製作調解書,經送達,當事人簽收後生效。
二、民事訴訟二審流程是什麼?
1、當事人不服基層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2、法院受理;
3、審理程序大體與一審一樣,不同處主要在審查範圍和內容方面。
三、民事調解書可以反悔嗎?
法院調解書一經簽收即生效,無法撤銷,可以申請再審。
法律規定,“調解未達成協議書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所以一般情況下是可以反悔的。但是,如果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該民事案件,雙方當事人同意該調解協議經雙方簽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自雙方簽名或捺印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不可以反悔。調解協議生效後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調解書申請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案件的調解書已經生效,但是還未履行時可以追加被告。民事訴訟案件二審的審理程序和一審的審理程序大致相同,只是在審查範圍和內容兩方面存在差異。當事人對於基層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不服時,可以在收到判決書後的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申請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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