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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結案的訴訟費怎麼收?

一、調解結案的訴訟費怎麼收?

調解結案的訴訟費怎麼收?

這個一般是減半收取的,不過地區性可能會有些不同的。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五條 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調解和撤訴退一半,但這個具體的操作,各地各法院都有不太相同的做法。但大的原則是撤訴,退一半訴訟費。調解,如就訴訟費用的負擔達成一致意見,按照最高院的訴訟費收費辦法,也是可以退一半的。

二、法院調解書具有哪些效力?

調解書具有以下法律效力:

(一)確定當事人間民事法律關係的效力

人民法院的調解書送達當事人,表明雙方當事人對曾經發生爭議的民事法律關係已經取得共識並得到法律的確認,原先爭議的法律關係演變為無爭議的法律關係,權利方應依法行使權利,義務方應依法履行義務,雙方當事人從此不得對此法律關係再發生爭議。這是法院調解書在實體法上的效力。

(二)結束訴訟的效力

當事人的調解協議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自願達成的;人民法院根據調解協議製作的調解書和調解筆錄,則是在法律上對當事人調解協議的確認。因此,人民法院的調解書送達當事人和調解筆錄依法生效後,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益爭議,在法律上已最終解決,當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向人民法院再行起訴,這是法院調解在程序法上的效力。調解書和特定的調解筆錄依法生效後,其法律效力同法院生效判決書一樣,當事人即喪失了上訴權。當事人如對法院的調解書和調解筆錄有異議,也不能提起上訴。調解協議是雙方當事人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經過充分協商達成的,並在調解書送達前和調解筆錄依法生效前,還允許雙方當事人反悔。所以對生效的調解書和調解筆錄,在法律上不存在當事人上訴的問題。

(三)強制執行的效力

調解協議是雙方當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自願達成的,一般情況下當事人都能自覺履行。但在司法實踐中,有的當事人拒不履行調解協議確定的義務,於是就發生強制執行問題。依照法律規定,若調解書有給付內容的,一方當事人又不履行確定的義務,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院在審查案件的時候更加提倡的是調解,首先進行調解,不能調解的案件才進行審判,調解成功的案件可以直接結束案件的訴訟效力,法院調解的效力也有強制執行的效力,還有確定民事關係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