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調解結案的案件可以上訴嗎?
民事訴訟以調解的方式結案的,如果對調解有爭議的,當事人不能提起上訴,而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一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第二百零二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
第二百零三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將再審申請書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書面意見;不提交書面意見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和對方當事人補充有關材料,詢問有關事項。
法院調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的主持下,對雙方當事人進行教育規勸,促使其就民事爭議通過自願協商,達成協議的活動。法院調解其所以是一種訴訟活動,是因為它是發生在民事訴訟過程中的一種活動,人民法院是該活動的主持者。
法院調解的可能性有二:一是調解不成功,二是調解成功。調解不成功則訴訟繼續進行,調解成功則可審結案件。因此人們又經常將法院調解説成是一種審結案件的方式。法院調解作為《民事訴訟法》一項基本原則,在民事訴訟中具有廣泛的適用性。除了以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審理的案件外,所有民事爭議案件,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在第一審普通程序、簡易程序、第二審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中,均可適用法院調解。但法院調解不是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必經程序。
如當事人不願調解或無調解基礎的案件,法院可不經調解而作出判決。在執行程序中也不適用法院調解,因人民法院的裁判已發生法律效力,非經審判監督程序,人民法院和當事人都不能變更生效裁判所確定的內容。法院調解與當事人和解及其他組織的調解相比較,具有如下特徵:
法院調解,是雙方當事人在人民法院審判人員主持下進行的,由此達成的協議,是人民法院的審判職能活動同當事人的處分行為相結合的結果。所以調解與當事人和解有顯著區別。
在我國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中,無論是刑事訴訟還是民事訴訟的程序,都是我國的嚴厲規制的程序,此時我們如果遇到了相關的情況,應當及時的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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