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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提存標的物

債務人提存標的物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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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提存標的物的步驟


債務人提存的程序標的物分以下幾步:

(一)提存申請人應當填寫公證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法人應提交法人資格證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法定代理人應提交與被代理人關係的證明,委託代理人應提交授權委託書;

2、合同(協議)、擔保書、贈與書、司法文書、行政決定等據以履行義務的依據;

3、存在提存原因的證明材料;

4、提存受領人的姓名(名稱)、地址、郵編、聯繫電話等;

5、提存標的物種類、質量、數量、價值的明細表;

6、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或不予受理。

公證處收到申請後,通過詢問申請人和初審,對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決定受理:

1、申請人對提存受領人負有清償或擔保義務;

2、存在提存的原因;

3、申請事項屬於該公證處管轄;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齊全。

做出受理決定的日期為收到申請之日起三日內。對欠缺上述條件之一的,公證處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三日內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應告知申請人對不予受理不服的複議程序。

(三)審查

公證員應當按照《公證程序規則(試行)》規定,審查下列內容:

1、《提存公證規則》第9條所列材料是否齊全,內容是否屬實;

2、提存人的行為能力的清償依據;

3、申請提存之債的真實性、合法性;

4、請求提存的原因和事實是否屬實;

5、提存標的物與債的標的是否相等,是否適宜提存;

6、提存標的物是否需要採取特殊的處理或保管措施。

(四)提存或不予提存。

在提存人具有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提存之債真實、合法、具備提存的原因、條件以及標的符合法定要求,提存標的與債的標的相符時,公證處應當予以提存。提存標的與債的標的不符,或在提存時難以判明兩者是否相符時,公證處應告知提存人。如提存受領人因此原因拒絕受領提存物,則不能產生提存的效力。提存人仍要求提存的,公證處可以辦理提存公證,並記載上述條件。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公證處應當拒絕辦理提存公證,並告知申請人對拒絕公證不服的複議程序。公證處應當驗收提存標的物並登記存檔。對不能提交公證處的提存物,公證處應當派公證員到現場實地驗收。

(五)提存的公告及通知。合同法規定,標的物提存後,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護人。

《提存公證規則》規定,提存人應將提存事實及時通知提存受領人。以清償為目的的提存或提存人通知有困難的,公證處應自提存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提存受領人,告知其領取提存物的時間、期限、地點、方法。提存受領人不清或下落不明、地址不詳無法送達通知的,公證處應自提存之日起六十日內,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告應刊登在國家或債權人在國內住所地的法制報刊上,公告應在一個月內在同一報刊刊登三次。

(六)提存日期。

《提存公證規則》規定,提存貨幣的,以現金、支票交付公證處的日期或提存款劃入公證處提存賬户的日期為提存日期。提存的物品需要驗收的,以公證處驗收合格的日期為提存日期。提存的有價證券、提單、權利證書或無需驗收的物品,以實際交付公證處的日期為提存日期。

綜上所述,關於標的物提存債務人債權人的步驟,我們要注意,在進行提存的時候,首先提存申請人應當填寫公證申請表,然後相關的部門和人員會進行審查和評判是否批准,如果批准會給出一個提存日期,需要在期限之內進行提存,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律師365錦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