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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宣告破產的條件有哪些?

一、法院宣告破產的條件有哪些

法院宣告破產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規定,法院宣佈企業破產的條件:

①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企業素質太差,無法整頓的。

②企業在整頓期間,由於本身的過錯或由於財務狀況繼續惡化,債權人會議申請終結整頓,法院終結其整頓,宣告其破產的。

③整頓期滿,不能按照和解協議清償債務的。凡具備以上各項條件之一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企業破產。

二、破產宣告的法律後果

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的裁定,自宣告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破產宣告的法律後果是:第一,債務人自破產宣告之日起停止生產經營活動。為債權人利益確有必要繼續生產經營的,須經人民法院許可。第二,破產企業從破產宣告之日起,即喪失對自己財產的管理權和處分權,其全部財產由清算組接管。債務人的銀行賬户只能由清算組使用。第三,破產企業未履行的合同,由清算組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第四,破產企業的財產在其他民事訴訟程序中被查封、扣押、凍結的,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立即通知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人民法院予以解除,並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辦理移交手續。第五,企業被宣告破產後,人民法院應當指定必要的留守人員。破產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財會人員、財產保管人員必須留守。第六,破產企業在法院受理案件前6個月至破產宣告之日內,所實施的某些法律行為無效,如隱匿、私分或者無償轉讓財產;非正常壓價出售財產;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放棄自己的債權等行為,均屬無效的法律行為。

根據最高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8條,破產宣告後,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對破產宣告有異議的,可以在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並在30日內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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