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疑不起訴法律規定是哪一條
一、存疑不起訴法律規定是哪一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4款規定:"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2、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71條第4款規定: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二、存疑不起訴具體是指什麼?
存疑不起訴,又稱證據不足的不起訴。存疑不起訴是檢察機關對於經過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的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405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1條第四款規定決定不起訴的,在發現新的證據,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提起公訴。這是檢察機關對存疑不起訴案件保留公訴權的行為規範。
三、存疑不起訴的情形有哪些?
存疑不起訴,又稱證據不足的不起訴。存疑不起訴是指檢察機關對於經過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71條第三款規定的精神,補充偵查的案件應在1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因此,經過兩次補充偵查,對於事實仍未查清、證據不足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四百零四條,案件經過兩次補充偵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屬於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1)據以定案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
(2)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
(3)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而無法排除的。
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後,有新證據證明案件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撤銷原不起訴決定。需要説明的是,疑難不起訴只適用於刑事案件。經兩次補充調查,人民檢察院仍認為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作出不起訴決定後,如果本案犯罪嫌疑人無罪,應當立即釋放,不得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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