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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存疑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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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存疑不起訴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為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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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不起訴法律規定

 存疑不起訴法律規定的解析

存疑不起訴,又叫做證據不足的不起訴。存疑不起訴是檢察機關對於經過補充偵查的案件,但是仍然認為證據是不足的,也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從而作出的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八十七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四款規定決定不起訴的,在發現新的證據,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提起公訴。這是檢察機關對存疑不起訴案件保留公訴權的行為規範。

北京刑事律師認為檢察機關作出對存疑不起訴案件,發現新證據後提起公訴的規定,一方面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該法並未規定發現了新證據可以起訴;另一方面,該規定對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權益極為不利。對於存疑不訴的被不起訴人,社會上一般認為對其被不起訴也是“不清不白”的評價,是罪與非罪懸而未決的。存疑不起訴決定一經宣佈,被不起訴人將會受到各種不平等待遇,如晉級、提升、調資等受到影響。

雖然該規定一定程度保護了被害人的利益,檢察機關保留對嫌疑人的公訴權,是積極的。但從另一方面看,疑罪從無也是我國一項重要的刑罰原則,也是國際慣例,對於補充偵查證據不足的,理應由法院作出被告人無罪的判決,或檢察機關應作出嫌疑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決定,而終結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