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保全法律規定是規定在哪一款法律條文中?
一、訴前保全法律規定是規定在哪一款法律條文中
訴前保全是出現於《民事訴訟法》中的第一百零一條中。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訴前保全法律規定是規定在《民事訴訟法》中的第一百零一條中。其中所謂訴前財產保全,也就是訴前保全,是指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由人民法院所採取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與訴前財產保全有關的民事爭議必須有給付內容。爭議的民事法律關係應是有給付內容的,如不是因財產利益之爭,而是人身名譽之爭,無給付內容的,法院就不能採取訴前保全措施。
二、訴前保全的訴訟特點
訴前保全的訴訟特點有這些:
1、訴前財產保全具有快速、及時、簡便的特點。
2、訴前財產保全在適用效力上同訴訟保全一樣具有國家強制性。任何義務主體對人民法院製作的針對其財產的訴前保全裁定,都負有必須履行的責任,否則應受法律制裁。
3、訴前財產保全效力具有可變性和延續性。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被裁準後,就起訴或不起訴有選擇的權利。
4、被保全財產範圍的廣泛性。
綜上所述,《民事訴訟法》的第一百零一條對民事訴訟中的訴前保全作出了法律規定,規定利害關係人在提起民事訴訟前,因為緊急情況而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對對方當事人的財產採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在申請人提供擔保後,應當為申請人進行財產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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