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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不起訴決定是什麼意思

一、存疑不起訴決定是什麼意思

存疑不起訴決定是什麼意思

存疑不起訴,又稱證據不足的不起訴。存疑不起訴是檢察機關對於經過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的不起訴決定。

條件:

(1)案件已經經過了補充偵查。

(2)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説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二、起訴的有條件有哪些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提起民事訴訟的條件包括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等。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對於刑事案件一般採用的是疑罪從無的形式。意思也就是如果案件的證據尚不充足,不能構成犯罪的麪條的情況下,檢察院是不會作出起訴的決定。

標籤:存疑 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