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調解法律規定有哪些?
一、民事調解法律規定有哪些?
1、當事人申請調解,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內,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並填寫《爭議調解申請書》。
2、調解委員會接到調解申請後,應徵詢對方當事人的意見,對方當事人不願調解的,應作好記錄,在三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調解委員會應在四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請的決定,對不受理的,應向申請人説明理由。對調解委員會無法決定是否受理的案件,由調解委員會主任決定是否受理。
二、調解委員會按哪些程序來進行調解?
(一)及時指派調解委員對爭議事項進行全面調查核實,調查應作筆錄,並由調查人簽名或蓋章;
(二)調解委員會主任主持召開有爭議雙方當事人參加的調解會議,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參加調解會議協助調解,簡單的爭議,可由調解委員會指定一至二名調解委員進行調解;
(三)調解委員會應聽取雙方當事人對爭議事實和理由的陳述,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依照有關勞動法律、法規,以及依照法律、法規制定的企業規章和勞動合同,公正調解;
(四)經調解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協議書,雙方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協議書應寫明爭議雙方當事人的姓名(單位、法定代表人)、職務、爭議事項、調解結果及其他應説明的事項,由調解委員會主任(簡單爭議由調解委員會)以及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調解委員會印章,調解協議書一式三份(爭議雙方當事人、調解委員會各一份);
(五)調解不成的,應作記錄,並在調解意見書上説明情況,由調解委員會主任簽名、蓋章,並加蓋調解委員會印章,調解意見書一式三份(爭議雙方當事人、調解委員會各一份)。
所以如果是當事人要申請調解,必須要在知道或者自己應當知道自己的權益已經受到侵害的那一天開始算起,到一個月之內就提出調解申請,而且這個調解申請也要看被提出調解的另一方是否願意調解,如果另一方不願意調解,那麼調節委員會的相關工作人員會做好記錄,並且在三天之內通知給申請人。然後再做下一步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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