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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法院調解嗎,相關有哪些規定

我國的社會和平和社會秩序的平穩是我國無數執法者和相關法制部門共同努力的結果,尋釁滋事就是破壞我國社會和平的主要案件之一,我國的相關部門一旦手裏就會予以嚴懲。那尋釁滋事法院調解嗎相關有哪些規定,下面小編就為你進行解答。  

尋釁滋事法院調解嗎?相關有哪些規定?

如果是一般的尋釁滋事行為,當事人和解後,可以不依據治安處罰法進行行政處罰;如果涉嫌尋釁滋事罪(屬於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不能因為當事人之間的所謂“和解”而消亡,仍然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依法宣判。得到當事人諒解的,可以作為量刑的一個酌定從輕情節。  

一、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刑法將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表現形式規定為四種:

①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③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④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二、《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法律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但和解並不是不追究而是從寬處罰 。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九條 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對這類嚴重惡劣的治安類案件,我國的法院在進行受理時是不予調節的。因為這類案件的嚴重性和破壞性。但相關的案件犯罪者可與被害人的家庭進行溝通,在得到諒解後還是會從輕處罰的,這點大家要特別注意了。